“全国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”管理办法
(2004年3月12日常务理事长会议通过,2007年3月25日修订)
一、管理机制
第一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学术委
员会负责。
第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,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
检。
第三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、相互观摩,对示范基地的
管理人员进行培训。
第四条 每年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。
第五条 对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
示范基地,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将给予通报表彰。
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三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企
业文化研究会汇报上一年的工作情况。
第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对
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。
1、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;
2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;
3、所产生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;
4、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及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的;
5、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。
第八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中国企业
文化研究会学术委员会报告。
第九条 宣传推广办法
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成功案例以现场研讨会、案例丛书等形式进行推广,加强基地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交流与探讨,共同促进企业在文化建设上的发展与创新,提升企业素质与核心的竞争力。
第十条 “示范基地”称号保有期两年,两年后予以重新审定,经审定合格可继续保留“示范基地”称号,累计获得三次(六年)以上者,可获得永久性荣誉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
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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